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以被告白**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原告白*35元,退付原告白*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罗**与罗*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与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景*巍诉告景大虎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杜*与被上诉人张*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曹*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魏*与被告魏*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吴**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刘*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与被告毛*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