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白*与白**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与被告白**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以被告白**下落不明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原告白*35元,退付原告白*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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