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与被告郑**抚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退付原告马星35元。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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