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诉被告旺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麻*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麻*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麻*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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