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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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