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全与被告王**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蔡*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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