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杨**与被告杨**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现在外打工无法联系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杨**、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杨**、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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