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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乙与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郑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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