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曾*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6月9日以被告曾*在外地就医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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