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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朱**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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