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2月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朱**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王**与王*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马*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赵**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龚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牟某某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石*甲与林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