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喜庆与被上诉人张**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不服和硕县人民法院(2013)和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喜庆以接受一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喜庆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喜庆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喜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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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