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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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甲与夏*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