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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1因与被申请人于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于1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为:一审、二审判决均在确认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回避了被申请人转让京xxxx号车辆所获得的购车指标应属于再审申请人所有的事实,所作判决导致申请人丧失该购车指标,应属不当;应将被申请人所购置新车过户至申请人名下,由申请人补偿两车差价。

被申请人于2发表意见:同意原判决。离婚后我购置的新车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与结婚和离婚没有关系,对方不能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于1主张被申请人转让京xxxx号车辆所获的购车指标应属其所有,应判令被申请人将所购置新车过户至其名下,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于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于1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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