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马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李**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强*与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丁*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