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对被告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