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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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