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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