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李**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强*与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杨*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丁*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张**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程*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