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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龚**、龚**、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龚某甲、龚**、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以自行处理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为9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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