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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