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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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