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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