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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厦*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以原、被告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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