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厦*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以原、被告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潘*与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蓝*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吴**与郭**、郭**、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胡延书、郭**与郭**、吴**、郭**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某某诉骆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
王*甲与郑**、郑**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林*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与被告巫**、巫兴奴、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