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杜**与被告陈*某、陈*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杜某某、杜**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保全费840元由原告杜某某、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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