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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胡**、刘**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亚诉被告刘**、胡**、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与三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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