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尚诉被告付**、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尚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王**、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后28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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