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甲诉被告姜**、姜**、张*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甲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甲以与被告姜**、姜**、张**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胡*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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