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与赵**、李**、赵**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诉被告赵**、李**、赵**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口头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以与三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