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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诉鲍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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