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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