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褚*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00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褚*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褚*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褚*收入人民币10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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