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与被执行人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长中民一终字第043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