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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购房款43635元、团购服务费5000元、房产工本费用403元,共计4903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李*答辩要点:被告没有购房意愿,原告因自身原因以被告名义购房,现被告愿意配合原告办理更名或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查明的事实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刘*、李*原系恋爱关系。

2、因长沙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屋网)团购VIP会员在购买长沙天**有限公司(以下天**司)旗下的保利香槟国际项目房产时可享受优惠,故刘*于2014年12月12日与吉屋网签订《长沙吉屋网团购VIP会员申请书》申请成为吉屋网团购VIP会员,该申请书载明以李*、刘*名义共同申请;刘*于当日支付吉屋网团购服务费5000元、支付天**司10000元购房定金。

3、2014年12月22日,李*以买受人名义与出卖人天**司签订《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天**司建设的保利香槟国际项目第栋号房屋,刘*支付天**司购房款33635元、代收产权费用403元。

4、刘*、李*原打算以双方名义购买涉案房屋,后因刘*个人银行信誉问题无法贷款,即以李*个人名义签订《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刘*陈述房屋无法过户或更名到其名下的原因亦是因为其个人银行信誉问题无法贷款。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房屋买受人的认定。刘*认为,双方恋爱期间所购房屋登记在李*名下,李*是房屋买受人。李*认为,其没有要求刘*购房,也没有想要拥有涉案房屋,刘*是因其个人无法贷款的原因才以李*的名义购房,房屋是刘*购买,与李*没有关系。本院认为,虽然李*与天**司签订了《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团购服务费、购房款及代收产权费用均是刘*支付,刘*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刘*是否可以获得银行贷款并不影响其买受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应当按照《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享有买受人的权利、履行买受人的义务并承担合同风险;刘*要求李*退还购房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李*有按照刘*的合理要求协助办理更名或过户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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