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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许*婚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某某诉称,农历2014年12月28日,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家相亲,农历2015年正月初三,被告到原告家看家庭情况,了解到原告有癫痫病,不同意双方的婚事。第二天,被告个人同意与原告成亲,并确定正月十八日订婚。原告父母在正月十七日将8.8万元彩礼付给了被告,正月十八日,被告要求原告一起去庙里算卦,因卦打得好,双方同意结婚。原告父母于正月二十一日购买了糖果、花炮等其它礼物及2700元现金(礼品折价及现金合计为28598元)送给被告。但是正月二十二日,被告毁约不同意结婚,退还了8.8万元礼金,拒绝退还剩余的28598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彩礼2859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许*辩称,被告知道原告有癫痫病后不同意婚事,但原告及原告的父母说原告没有病,原告还到浏**里医院做体检证明自己身体健康,被告才同意与原告交往。正月二十六日原告在被告家癫痫病发作,被告悔婚并将8.8万元彩礼已退还给了原告,原告还要求退还28598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农历2014年12月28日,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亲,农历2015年正月初三,被告了解到原告有癫痫病,被告的父母不同意双方的婚事,原告于正月初八到浏**里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双方继续交往,定于正月十八订婚。原告父母在正月十七日将8.8万元彩礼付给被告,正月十八日,原、被告一起去庙里算卦抽得上签,双方同意结婚。原告父母为了筹备婚事于正月二十一日购买了糖果、花炮及其它礼品等送到被告家,由于正值春节期间,原告还给被告及被告的亲属、亲戚等礼金,原告认为价值共计28598元(礼品折价及现金合计)。但是正月二十二日,原告在被告家时癫痫病发作,被告毁约不同意结婚,第二天退还了8.8万元现金。原告认为还应退还上述28598元,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身份证明、体检报告、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彩礼是中国传统的婚姻习俗,是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女方的礼金,如果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礼金需要退还。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8.8万元,后因被告以原告患有癫痫病为由悔婚,退还给原告彩礼8.8万元。在此过程中,原告认为还赠送给被告及被告父母及其他亲戚等礼物和礼金(原告认为合计价值28598元),也要求被告退还,因该部分礼物及礼金的赠送属于赠与,不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彩礼的范畴,况且被告也不认可收取了总价值有28598元的礼物及礼金,原告亦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给付了总价值为28598元的礼物及礼金,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2859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何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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