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冠军与被告刘**、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冠军于2015年5月4日以原告有特殊情况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冠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冠军撤回对被告刘**、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冠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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