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阳**与被告李*云、李*山、陈*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阳**、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阳**、阳*华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阳*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阳**、阳某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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