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何*甲、何*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以与被告何*甲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甲、何*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甲、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甲、何**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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