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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甲与欧*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原告欧*甲诉被告欧*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欧*甲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欧*甲与被告欧*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欧*甲申请撤回对被告欧*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欧*甲撤回对被告欧*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欧*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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