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伍松诉唐*、唐**、陆**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伍*与被执行人唐*、唐**、陆**婚约财产纠纷案,经娄底**民法院(2015)娄**一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由被执行人唐*、唐**、陆**返还申请人伍*人民币3800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未能有效执行,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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