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周**、周**、肖**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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