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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与马*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7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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