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7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