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诉被告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何*文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7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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