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陶*与许*、许*某、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陶*申请执行许*、许*某、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5)阎*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许*某、马某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陶*彩礼2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2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缴纳了案件执行费324元,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许*某、马某某于2015年10月31日前清付16000元,其他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2015)阎**第0036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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