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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