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葛*与魏*、韩*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葛*与魏*、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韩*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给付执行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葛*领取了上述款项。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主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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