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葛*与魏*、韩*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韩*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给付执行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葛*领取了上述款项。至此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主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张**与王*甲,王*乙,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申请执行李倩薷、荣**、张军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某某与王*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王**与王**、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董*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赵*与胡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等与刘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甲与穆**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