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西安**民法院(2014)西**一终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某某给付49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72元、执行费643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某某先给付申请执行人王**40000元,剩余案件款待双方形成一致意见后结清,执行费643元由被执行人董某某交纳。故该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部分履行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14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