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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与刘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王*甲诉被告刘*某、刘*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王*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王*甲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王*甲撤回对被告刘某某、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6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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