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某与王*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甲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25000元,诉讼费250元,执行费279元),但被执行人王*甲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甲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王*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552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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