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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赵*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6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0290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170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嗣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4日前向申请人偿还人民币5万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承诺在五年内还清。经查,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50290元执行款及1704元执行费,本院已将50290元执行款兑付申请执行人。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且约定的履行期限超出本案执行期限,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雁执字第003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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