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荣**、张军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涉及案件标的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合计30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银行存款20070元依法扣划至本院执行账户,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对下剩案款10280元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并同意本案暂退出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阎**第002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受偿20070元,未受偿10280元;
三、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