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王*甲,王*乙,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72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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