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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甲,王*乙,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与王*甲,王*乙,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72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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