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彭*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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