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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乙与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乙诉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和被告张*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李*乙诉称,原告李**与被告张*甲经媒人薛**介绍认识,2013年1月3日举行封礼仪式当天,原告李**之父即原告李*乙按照农村习俗将20000元彩礼、两身半衣服、两双鞋、双份小四色礼通过媒人薛**交给被告张*甲之父即被告张*乙。被告张*乙接到上述彩礼后也按照农村习俗通过媒人回礼1000元。同时,原告李**之母按照农村习俗还将一枚黄金戒指交给被告张*甲,敬酒时原告方亲友也给被告张*甲有所赠与。但订婚后原告李**与被告张*甲感情逐步出现裂痕,现双方均已与他人结婚。原、被告就返还彩礼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现诉讼要求两被告向两原告返还彩礼19000元、黄金戒指一个,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未答辩。

被告张*乙辩称,2013年1月,按照农村习俗原告李*甲与被告张*甲订婚时,被告根本未提彩礼一事,而原告自愿赠与被告张*乙人民币20000元,以作为被告张*甲的抚养教育费用,被告返还给原告2000元。被告张*乙夫妇还给原告李*甲改口费1600元。但订婚后,原告李*甲又和另一女子纠缠不清,使被告张*甲的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而患病,为治病被告花费巨大。所以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乙之子即原告李*甲与被告张**之女即被告张*甲经媒人薛**介绍认识,2013年1月3日举行封礼仪式当天,原告李*乙按照农村习俗将20000元彩礼、两身半衣服、两双鞋、双份小四色礼通过薛**交给被告张**。被告张**接到上述彩礼后按照农村习俗通过薛**向原告李*乙返还2000元。同时,原告李*甲之母通过主持封礼仪式的司仪将一枚黄金戒指交给被告张*甲。此后,原告李*甲与被告张*甲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矛盾,双方均已与他人结婚。原、被告双方在退还彩礼问题上协商未果。2014年11月3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前所述。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李*甲与被告张*甲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举行封礼仪式当天,被告张*甲之父即被告张*乙按照农村习俗通过媒人收取原告李*甲之父即原告李*乙给付的彩礼,该行为系借婚姻索取的财物的范围。依据双方之间给付彩礼的初衷及本案的客观情况,被告张*甲、张*乙对该款应予适当返还。原告李*甲之母通过主持封礼仪式的司仪将一枚黄金戒指交给被告张*甲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不在返还之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张*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李*乙彩礼款15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李*乙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李*乙承担55元,被告张**、张**承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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