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之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某、鲁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周*人民币5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鲁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某某、鲁某某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银行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赵某某、鲁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某某、鲁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28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